各稅賦查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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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現值與公告地價查詢

全國土地段代碼查詢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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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ㄧ】賣方:增值稅試算表  <<----請以滑鼠點開

土地增值稅,係對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移轉時所發生之自然
增值課徵之增值稅,所謂自然增值係指非因地主投資任何資
本、勞力而自然增加之價值,性質上係屬於土地價值增值稅。

增值稅率說明:(下列單位以1平方公尺計之)

稅級別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計  算  公  式
第一級 土地漲價總稅額-【前次移轉時申報之土地公告現值
(按物價指數調整後)未達100%】*稅率(40%)
 
第二級 土地漲價總稅額-【前次移轉時申報之土地公告現值
(按物價指數調整後)未達100%】*稅率(50%)-累進差額*0.1

 
第三級 土地漲價總稅額-【前次移轉時申報之土地公告現值
(按物價指數調整後)未達100%】*稅率(60%)-累進差額*0.3

 

※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為:土地漲價總稅額-【前次移轉時申報之土地公告現值
(按物價指數調整後)】*稅率(10%)但是有土地面積之限制喔,都市土地面積未
超過三公畝.非都巿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.(超過部分以上表列之第一級、
二級、三級計之)

增值稅減半課徵截止日為94年1月31日止.如有疑問請洽稅務人員、土地代書或
房仲人員仔細解答

【二】買方:契稅試算表  <<----請以滑鼠點開

動產因買賣、承典丶交換、贈與、分割、或佔有而移轉時,
按不動產之契價課徵契稅。其性質係屬財產交易稅。

(一).買賣契稅為契價6%
(二).典權契稅為契價4%
(三).交換契稅為契價2%
(四).贈與契稅為契價6%
(五).分割契稅為契價2%
(六).佔有契稅為契價6%

計算公式:

        稅額=課稅標準(契價)*稅率

由賣方的房屋稅單上課稅標準(契價)乘以6%=應繳之契稅

【三】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:(節錄自信義房屋)

(1).發生原因: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或土地被徵收。
(2).出售之標的物: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、自營工廠、自耕農地、
另行購買使用性質相同 之土地,又所謂出售,包括被徵收、拍賣、照價收買。
(3).時間之限制:自完成移轉登記或領取補償地價之日起,二年內重購或購買
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日 起二年內,始行出售土地或土地始被徵收者,
准用之;亦即無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;均有本條規定之適用。 惟應注意者,
先買後賣,依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,自七十八年十一月一日使有其適用。
(4).出租或營業之限制;土地出售前一年內,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,不適之。
(5).自用住宅面積之限制: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或被徴收後,另行購買都市土地
未超過三公畝部份或非都市土地 未超過七公畝部份,乃作自用住宅之用者。
(6).登記名義人之限制:出售與重購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同一登記名義人為限。
(7).買賣不得以同一房屋為主。
(8).適用上無次數及期間之限制,僅有五年內不得移轉之限制。
(9).退稅額之限制:退稅最多退至與原繳之土地增值稅額同。
(10).購買地價超過出售土地地價減除土地增值稅之餘額。

 計算公式:

         1.買進之土地公告現值 > 賣出之土地公告現值(全額退)

         2.買進之土地公告現值 = 賣出之土地公告現值(全額退)

         3.買進之土地公告現值 < 賣出之土地公告現值

           (按照相對之比例退部分增值稅)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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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申請地點及應備文件:
  

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,申請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退還已納土地
增值稅者,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檢同出售及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
時之契約文件影本,或原被徵收土地徵收日期之證明文件及重購土地向
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,本提出於原出售或被徵收土地所在地
稽徵機關辦理。

  申請退稅之文件大略如下:

(一) 申請書(無一定格式)。
(二) 新舊土地之買賣契約(公契)影本。
(三) 新舊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。
(四) 出售時原設藉之戶口名簿影本。
(五) 新購土地地價稅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證明文件,舊土地
以地價稅認定為自用住宅用地者,亦同。
(六) 出售土地原納土地增值稅收據。

贈與稅試算表<<----請以滑鼠點開

贈與稅是贈與人將財產贈與他人時,即應課徵贈與
稅。我國贈與稅的課徵受遺產稅的影響,亦分為總
贈與稅制和分贈與稅制,差異如下:

總贈與稅制 

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,並以贈與人在一年中贈與之和按累進稅率計算稅額。又稱為贈與人稅。

分贈與稅制

以受贈人在一課稅年度中受贈的總額按累進稅率計算稅額,所以受贈越多,稅負越重。故又稱受贈人稅。 

贈與課徵對象與範圍及其納稅義務人如下:

課徵對象與範圍
 

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,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,應依本法規定,課徵贈與稅。
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,及非中華民國國民,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,應依本法規定,課徵贈與稅。 

納稅義務人
 

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。

贈與稅的計算公式為:
      贈與總額-免稅額-扣除額=應稅贈與淨額
      贈與淨額×適用稅率-累進差額-扣底稅額=應繳稅額
      (上述免稅額,即每人每年一百萬元)

【五】遺產稅試算表 <<----請以滑鼠點開